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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航道条例》1月1日起施行

2010-01-03 来源人: 互联网 [打印]

   从12月28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福建省航道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涉及航道管理体制、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航道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是福建省继《福建省港口条例》之后,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港口发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环保、口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如何设置划分省、市管理的航道未作具体规定,《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设区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工作。根据建福省港口航道体制改革的实际要求,《福建省航道条例》还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航道主管部门作出调整。并针对航道的社会公益性,明确了航道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有加大资金投入的义务,还把加强航道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表示,《福建省航道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福建省航道建设及其等级的提高,增大航道通过能力,促进港口向大型化、专业化、深水化方向发展,提高港口集疏功能,扩大福建经济辐射面,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从而将更有力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形成和福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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